昌吉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院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办学类型:普通全日制
第七条:学院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主校区)、昌吉市延安北路342号(分校区)。
第八条: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九条:学院是2001年6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以工科、医学为主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先后由昌吉州域内13所院校合并建成,是自治区首批高职高专示范校、自治区首批优质高等职业学校、自治区首个技工教育联盟理事长单位、昌吉州“工匠学院”,获评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众创空间”、自治区开发建设新疆奖等荣誉。学院位于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带、乌昌石城市群核心发展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新疆核心区——昌吉市,现有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927.42亩,建筑面积31.07万平方米,总固定资产近10亿元。现有学生1.76万人,在编教职工724人,其中专任教师597人,副高以上职称168人,博士6人,研究生学历268人,双师素质教师267人。拥有自治区级优秀教学团队5个,自治区级教学名师、教学能手4名,自治区级思政骨干教师2名,新疆工匠3人,庭州名师(英才、工匠)7人。拥有国家级特色产业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中医药文化馆、现代煤电煤化工虚拟仿真实训基地、中德智能制造数字化仿真中心、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实训基地等校内实训基地206个、校外实训基地197个。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院结合近年来学校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学院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招生录取政策。
第五章: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2.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3.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考生;在高考改革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招生专业选考科目不提要求。
4.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5.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投档考生所报专业志愿计划已满,如服从专业调剂将其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内随机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满足剩余专业录取条件的做退档处理。
6.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理工类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新疆三校生升高职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
7.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我院在录取时均按照规定执行。
8.助产专业,男生慎报,其它专业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9.学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语种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10.单独招生考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考生依据关于做好2025年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文件规定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院录取新生的身体健康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因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建议躯干及肢体残疾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发改委、物价局《关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文理类专业2900-3300元/年、医学类专业3900元/年、混合所有制(校企合作)专业6800元/年。
2、医学类定向委培招生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18年】42号文件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举办第二轮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3、“3+2”五年制应用型本科招生专业,前3年按照昌吉州发改委和物价局批复给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执行,后2年入学考试成绩合格,经本科院校录取后,按照双方联合办学的本科院校收费标准执行。
4、“4+0”四年制应用型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和物价局批复、联合办学本科院校新疆理工学院的收费标准执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3500元/年。
5、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800元/年/生(6人间)
6、教材费:由教材供应商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第七章: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3.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等级为:
(1)国家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700元;
(2)国家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
(3)国家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700元。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国家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标准为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高等学校直招士官国家资助
国家对直接招生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资助标准为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6.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别为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
7.学院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名额根据学院当年实际情况决定。
8.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600元,名额根据学院当年实际情况决定。
9.学费减免。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凡在学院就读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者,可申请特困生减免学费。减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各专业收费文件标准,减免学费学生数:名额不超过高职学生总人数0.4%。
10.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院资助中心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11.勤工助学。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12.临时性补助。学院在籍学生因本人突发重疾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短期内学习和生活难以为继,可向学院申请临时性经济困难资助,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学年资助标准为500-3000元。
13.困难生活补贴。用于资助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名额根据学院当年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章:毕业生待遇及就业安置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院大力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实行双向选择。
第九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带好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同学,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的新生。本人(或委托亲属)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到,再到学籍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如果不履行手续,均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到时请携带录取通知书、考生本人身份证、应征入伍通知书及入伍相关材料)
(二)家庭经济困难、需办理生源地贷款或存在缴费难题的新生。本人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到,再前往学生处资助中心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如果不履行手续,均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报到时请携带录取通知书、考生本人身份证、家庭困难相关证明,银行贷款相关材料)。
以上情况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新生,将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公布:考生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94-2358007、2344440
传真:0994-2344771、2344440
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
邮政编码:831100
学院官网:www.cjpt.edu.cn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未涉及内容以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