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高校招生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2514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普通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院概况: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8年创办的乌鲁木齐纺织工业学校,2000年成为自治区首批高职院校,隶属于自治区教育厅。学校先后入选国家百所骨干示范高职院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学校、第一批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获批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试点学校、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是自治区第二产业职教园区理事长单位。学校办学类型为工业类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定位为“植根二产,服务新疆,面向全国,辐射中亚”。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人为本,深化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旨在培养爱国爱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职业道德水平高,技术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工匠潜能,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校主体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校园绿荫葱茏、风景秀丽,占地约1423.35亩,建筑面积43.36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值约2.22亿元,图书255万册;设有党政管理机构14个,教学教辅机构17个,附属机构4个。拥有专业61个,现开设合办本科招生专业1个,专科招生专业61个,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招生。
学校现有教职员工925人,其中专任教师720人,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占36%,硕士及以上学历教师占55%,双师型教师占54 %以上。享受国务院特殊政府津贴1人;拥有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6人、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国家级新时代职业学校名师1人,全国技术能手2人,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3人;全国行业教学创新团队2个、行业教学名师2人;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1人、自治区教学创新团队3个、教学名师6人、教学能手3人,自治区“天山英才”教育教学名师5人,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5人、新疆工匠7人,青年科技拔尖人才1人。
近年来,学校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教师获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比赛奖励1项、学生获全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国家级奖项11项、黄炎培职业教育创新创业大赛等自治区级奖项119项。现有自治区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7门,自治区级课程思政示范项目2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重点任务自治区立项11项。学校牵头成立棉花和纺织服装行业、智慧化工与生产安全、现代煤化工行业、新能源新材料战略新兴产业、特色农副食品行业5个产教融合共同体,先后成立了中泰学院、华为ICT学院等6个企业冠名产业学院,通过多种模式开展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向西辐射中亚教随产出,充分发挥“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示范带动作用。建校以来,学校为社会培养了14万余名技术技能型人才,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学院党委成员、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
第十条 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文综、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理科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三校生总成绩相同考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并分配专业。
全国生源各类型考生所考科目中单科成绩出现零分的不予录取,且考生数学单科成绩≥15分。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订单式培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服从专业调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条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41号令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往届之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外语授课时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单独招生考试、直升专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须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新生报到时,学院将按照有关程序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者将暂缓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录取手续和程序以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和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学院推荐就业双向选择,学生也可自主择业。
第十九条 毕业生可参加自治区组织的专升本考试,被录取后可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学业合格者可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自治区当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理工类、外语类专业学费3300元/年,财经类专业学费3000元/年,文科类专业2900元/年,学制3年;订单式培养各专业学费4800元/年,学制3年;华为现代产业学院各专业学费7800元/年,学制3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0000元/年,学制3年。住宿费、教材费以“新生入学须知”为准。具体各专业学费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专业收费明细。
第七章 奖励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具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院还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1.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700元/年、二等3700元/年、三等2700元/年。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3.学院奖学金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500元/年。
4.临时困难补助:1000元/学期,勤工助学:卫生岗位600元/月;行政助理岗位1000元/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学院将通过学院官方网站进行公布,网址:http://www.xjqg.edu.cn,考生也可通过学院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方式查询。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 0991-6850027(兼传真) 、6850034、6860800。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乐民路1023号
邮政编码:830021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